當前,隨著城市化和工業化的迅速發展,城市產業結構不斷向前變化,一些地區的城市功能開始轉化,土地使用性質發生改變。在這個過程中所產生污染源通過原有廠區遷移到土壤、地下水,一系列的鏈接流通中污染物的擴散使得我國環境問題事件頻發,因此對環境風險評估成為我國生態文明的建設的迫切要求。
場地污染調查評估是場地再開發中的關鍵步,是隨著我國城市發展和原有工業企業“退二進三"、“退城進園"搬遷,污染場地修復再開發需求的日益迫切而新近開展的工作。
中科檢測目前已入庫廣州/佛山/東莞/韶關等市的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從業單位庫,以及土壤污染防治第三方從業單位庫,可開展場地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監測檢測工作。同時多名入庫廣州市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庫,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庫,廣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庫。
場地調查和風險評場地調查檢測項目包括
污染源主要是來自存儲在桶、罐、地面蓄水池、垃圾堆和填埋場中的有害物質。從實際意義上講,污染嚴重的介質也可認為是污染源。污染源的表征主要包括下述信息:
①污染泄露的設備特點;
②廢棄物的特征;
③存在于污染源的有害廢物的物理性質和化學性質。
場地調查污染物特性是確定可能的暴露情景的因素之一,污染物可能在過去某一時間內產生,也可能是連續釋放。污染物的數量和種類會隨著釋放速率而變化。化合物可能以氣體、液體或固體的形式進入到環境中。目標污染物不同,釋放的時間也會有所不同。每一個污染源釋放的污染物的數量和化學性質可能也會不同。污染物的種類是選擇修復技術的基礎依據。不同污染物的代謝途徑和去除原理差異較大,用于其修復的主要技術也各不相同。另外,由于不同污染物的毒性差別較大,也會導致人體健康分先和場地環境生態風險的差異。
行業相關標準
1.《中華共和國環境保》(2015 年1月1日實施);
2.《中華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 1月 1日施行);
3.《中華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2016年 11 月 7日修訂);
4.《中華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 1月 1日施行);
5.《中華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 8月修訂);
6.《中華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年 12月 29日修訂);
7.《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35號);
8.《關于印發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3]7號);
9.《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的通知》(國發[2016]3號);
10.(《污染場地土壤環境管理暫行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 42號);
11.《關于開展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通知》(環發[2006]116號);
12.(《環境保護部《關于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意見》(環發[2008]8號); (13)《關于印發<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20年)>的通知》(環發[2011]128號);
13.《關于貫徹落實<辦公廳關于印發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的通知》(環發[2013]46號);
技術導則和技術規范
14.《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術語》(HJ682-2019);
15.《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
16.《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HJ25.2-2019);
17.《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25.3-2019);
18.《建設用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HJ25.4-2019);
19.《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試行)(HJ25.5-2018);
20.《污染地塊地下水修復和風險管控技術導則》(HJ25.6-2019);
21.《工業企業污染場地調查與修復工作指南(試行)》(2014 年 11 月);
22.《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點位布設技術規范》(環發[2006]129 號);
23.《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評價技術規定》(環發[2008]39 號);
24.《全國土壤狀況調查土壤樣品采集(保存)技術規定》;
25.《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6-2004);
26.《地下水環境調查技術規范》(HJ/T164-2004);
27.《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環保部 2017 年第 72 號公告);
28.《地下水污染健康風險評估工作指南(試行)》(2014 年 10 月);
29.《程勘察規范》(G021-2001);
30.《關于印發東莞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及評審技術要點(試行)的通知》(東環辦[2019]5 號);
31.《地塊土壤和地下水中揮發性有機物采樣技術導則》(HJ 1019—2019)。
1.5.3 相關標準
32.《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GB 36600-2018);
33.《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
34.《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
場地調查風險評估工作程序
第一步:危害識別 收集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階段獲得的相關資料和數據,掌握地塊土壤和地下水中關注污染物的濃度分布,明確規劃土地利用方式,分析可能的敏感受體,如兒童、地下水體等。
第二步:暴露評估 在危害識別的基礎上,分析地塊內關注污染物遷移和危害敏感受體的可能性,確定地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的主要暴露途徑和暴露評估模型,確定評估模型參數取值,計算敏感人群對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的暴露量。
第三步:毒性評估 在危害識別的基礎上,分析關注污染物對人體健康的危害效應,包括致癌效應和非致癌效應,確定與關注污染物相關的參數,包括參考劑量、參考濃度、致癌斜率因子和呼吸吸入單位致癌因子等。
第四步:風險表征在暴露評估和毒性評估的基礎上,采用風險評估模型計算土壤和地下水中單一污染物經單一途徑的致癌風險和危害商,計算單一污染物的總致癌風險和危害指數,進行不確定性分析。
第五步:土壤和地下水風險控制值的計算在風險表征的基礎上,判斷計算得到的風險值是否超過可接受風險水平。如地塊風險評估結果未超過可接受風險水平,則結束風險評估工作;如地塊風險評估結果超過可接受風險水平,則計算土壤、地下水中關注污染物的風險控制值;如調查結果表明,土壤中關注污染物可遷移進入地下水,則計算保護地下水的土壤風險控制值;根據計算結果,提出關注污染物的土壤和地下水風險控制值。場地調查是場地修復成功的基礎,不合適的概念模型是導致修復失敗的主要原因。在場地調查中,較準確地確定污染源、污染擴散途徑、污染物分布和受體關系,才能制定更經濟有效的修復方案。場地調查,分為初步調查和詳細調查兩個階段。
實施步驟一般包括資料搜集、現場踏勘、人員訪談、初步采樣分析等。搜集場地有關文件、歷史檔案、照片等資料,有助于了解場地污染的歷史情況;現場踏勘目的在于核實已搜集到的資料,了解污染現狀,包括周邊敏感點等;人員訪問是為了進一步考證已有資料。而后,制定采樣計劃并現場采樣,分析整理監測結果,形成初步調查報告和詳細調查報告。
【污染場地環境調查報告編制公司】中科檢測在污染場地環境調查、土壤污染調查、土壤調查評估、修復效果評估等領域積累了豐富的項目經驗。與各級環境部門、企事業單位建立了長期緊密的合作關系,能夠為、企事業單位提供立、客觀、公正的環境檢測技術服務,出具場地調查報告。
污染場地環境調查報告編制公司